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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男子杀4人后自杀:曾掌握原单位贪腐证据,敲诈40万后自首举报

    2020-10-21 11:25:07  |  来源:  |  编辑:  |  

    10月19日,陕西西安一男子李某某制造两起凶杀案致4死后自杀。据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通报,嫌疑人与其原单位——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长期存在矛盾。李某某曾在个人社交账号中表示,自己因掌握公司贪腐证据向公司敲诈勒索40万元,后意欲通过自首的方式举报贪腐问题。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玉门钻井分公司认为这40万元是公司借给李某某看病的,且曾分别以“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李某某归还40万元,但均被法院驳回。

    西安男子因与原单位存矛盾连杀4人后自杀

    据媒体报道,10月19日晚,微博网友接到男子“中石油李晓飞”信息,称其已将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原法人张某祥杀害。

    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10月20日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原单位长期存在矛盾,在该辖区制造两起凶杀案后跳楼自杀身亡。经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原职工。第一起案件中,致嫌疑人原单位张某某夫妇两人死亡;第二起案件致嫌疑人原单位办公租住地两名物业工作人员死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嫌疑人称掌握贪腐证据敲诈勒索40万元 公司称借钱给其看病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嫌疑人李某某原名李晓飞,其曾通过社交媒体称自己掌握了原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领导张某祥、马某峰、徐某峰等人贪腐证据,并向其敲诈勒索40万元款项,李晓飞认为这笔款项属于“封口费”。

    李晓飞曾在微博展示其收到款项截图,显示一位名叫“赵斌”的人向李晓飞转账40万元。收到钱款后,李晓飞曾向钻井公司原人事科科长徐某峰表示“收到,领导。”随后,徐某峰回复称,“钱的来源是合法合规,希望孩子你要善待自己、善待他人,重新规划人生路径,报恩家人,实现自己人生的美好目标。”李晓飞则留言道歉称,“不管现在做的事情对错,至少是不道德的,对大家的伤害我也心怀愧疚。”

    拿到40万后,李晓飞后续又向公司索要200万元未果,他通过社交媒体举报该公司领导涉嫌贪腐问题。据媒体2018年报道,钻井公司负责人表示,这40万元是公司借给李晓飞看病的,他当时因为爱情失败精神出现问题,公司出钱为其治病,并称这笔款项属于公司借款。至于李晓飞举报的问题,查出只有一些小问题,并且已经做出了处理。

    公司多次起诉要求嫌疑人还款均被驳回

    据钻井公司负责人表示,李晓飞拿到40万后拒不归还,且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借款。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从2018年到案发前,钻井公司先后以“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李晓飞还钱,但均被法院驳回。

    2018年,钻井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晓飞还钱,案件一审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驳回。随后,钻井公司提出上诉。2018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认为,李晓飞在职期间,以恶意举报、无理取闹、编造谎言的手段骗取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人民币40万元整。2017年4月14日,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通过第三人赵斌的建设银行账户向李晓飞汇款40万元整,李晓飞也已收到。李晓飞采取不法手段取得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4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多次要求李晓飞返还,但李晓飞均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以维护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的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一审时虽然诉称李晓飞骗取了单位40万元,但二审时又明确主张该款项为借给李晓飞看病的借款,且本案存在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给付40万元后,李晓飞治疗其抑郁症的事实。因此,不管上述资金流转法律行为是基于李晓飞的敲诈勒索,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李晓飞取得涉案40万元都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据此,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主张李晓飞返还涉案款项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日,玉门钻井分公司前代理律师李波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上诉被驳回后,中石油方面不再让他代理此案,此外他也没见过李晓飞,不清楚其对当时判决的态度。

    随后,玉门钻井分公司又以民间借贷为由,再次起诉李晓飞要求其还钱。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一审审理查明,中石油集团党组纪检组对李晓飞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对钻井公司违规动用备用金给李晓飞40万元用于治病的决定,对张某祥、杨某坚、徐某峰予以组织处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钻井公司诉讼请求,随后该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玉门钻井公司和李晓飞之间并无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借据,且借款给李晓飞治病为单位单方之言,李晓飞并不认可,因此不足以认定公司与李晓飞之间形成借款关系。玉门公司曾以不当得利起诉李晓飞,称其多种手段骗取单位40万元,在本诉中又称为借款,前后陈述不一,对此该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钻井公司主张本案为借款法律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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